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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

遣返 - 一般信息

遣返是指具波兰籍者回到祖国,此为获得波兰公民身份的途径之一。该权利只适用于无波兰公民身份但希望永久移居波兰共和国的人。

波兰共和国政府将遣返行动视为履行道德义务,是对主要来自前苏联亚洲地区的同胞经历历史上不公正待遇的补偿。《遣返法》使那些因被驱逐、流放和被其他民族政治迫害而无法在波兰定居的人或其后代返回本国。

规范遣返的基本法律是2000119日施行的《遣返法》(2022年法律公报,文号1105,根据其定义,遣返者是指持国家签证回到波兰共和国并打算永久定居的人。

 

遣返的领土范围

遣返适用于2001年1月1日前居住在以下国境的人:

  • 亚美尼亚
  • 阿塞拜疆
  • 格鲁吉亚
  • 哈萨克斯坦
  • 吉尔吉斯坦
  • 塔吉克斯坦
  • 土库曼斯坦
  • 乌兹别克斯坦

和俄罗斯的亚洲部分。

遣返用的国家签证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可获得遣返用的国家签证:

  1. 为波兰裔。
  2. 在该法生效之日前(即2001年1月1日前),长期居住在现在的亚美尼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的亚洲区境内。

声明属于波兰国籍并满足以下两条件者可视为波兰裔:

  1. 父母或祖父母中至少一人或曾祖父母双方均为波兰籍。
  2. 证明与波兰间的关系。

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或祖父母中至少一人或曾祖父母二人均为波兰籍,尤其是通过对波兰传统和习俗的保留来证明,则符合条件。

证明为波兰籍的证据可以是由波兰当局或教会以及前苏联当局发给申请人或其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的文件,尤其是以下各项:

  • 波兰身份证。
  • 证明与波兰间关系的公民身份记录或其副本或洗礼证书。
  • 波兰军队服役的证明文件,载有属波兰籍的内容。
  • 驱逐或监禁事实的证明文件,其中载有关于波兰国籍的内容。
  • 身份证或其他载有波兰国籍信息的官方文件。

其他文件也可作为证明波兰裔的证据,尤其是以下各项:

  • 被驱逐者的康复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其波兰国籍的内容。
  • 因其为波兰裔而受到迫害的证明文件。

承认申请人为波兰籍人士的决定由领事签发。

配偶和后代(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的签证。

如果遣返者的配偶和四等亲內的后代打算一同到波兰并且永久定居,也可获签发国家签证。

受遣返者监护的未成年人也可通过遣返获得波兰公民身份。如果父母中只有一方是遣返者,未成年人只有经过另一方父母的同意下才能获得波兰公民身份,并在领事面前提交声明。

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有在自身同意下才能通过遣返获得波兰公民身份。

遣返程序

  1. 提交遣返用的国家签证申请。

归国用的国家签证申请人应向居住地的主管波兰领馆提交签证申请。

申请书还应附以下各项:

 

  1. 申请人近期内的无损彩色照片,尺寸为35毫米×45毫米,应于申请日前6个月内拍摄且清晰度良好,完整呈现头顶到上肩部位的图像,脸部必须占照片面积的70-80%,在统一的明亮背景上清晰显现眼睛和面部,不能遮住头部也不能佩戴深色眼镜,脸朝正面,眼睛直视前方,面部不能被头发遮住且表情自然,嘴部紧闭。
  2. 申请人的简历。
  3.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副本。
  4. 申请人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
  5. 在根据《遣返法》第9条第1款第3项所述领土上永久居住的证明文件。
  6. 根据《遣返法》第6条中规定证实波兰籍的证据。
  7. 其他遣返签证申请中所述情况的证明文件。
  8. 声明申请书中的数据是真实的,否则将追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还应出示有效护照证件。

  1. 申请人为波兰裔的承认申请审理。

领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与其面谈,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并就承认或拒绝承认其为波兰籍人士作出决定。

  1. 将申请书转交给内政和行政部

在确认遣返签证的申请人是波兰裔后,领事将申请书转给内政和行政部,以便获得签证的签发同意。

  1. 签发遣返签证

在获得内政和行政部的同意后,领事可签发遣返签证。

签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签证持有人应在这段时间内抵达波兰。

符合下列定居条件之一就可由领事签发遣返用的国家签证

  • 在波兰共和国拥有住所和收入来源的证明。

或者

  • 在波兰共和国具有有保障的住所和收入来源的证明。

具有定居条件的证明是指确认住房合法使用权的文件,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以及就业声明或劳务合同,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确认有保障居住条件的证据包含以下各项:

  1. 遣返事务的政府全权代表关于在遣返者适应中心给予安置的决定。
  2. 市议会通过有关提供两年以上的居住条件的决议。
  3. 在波兰注册公司的波兰公民、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的声明,其中载有提供处所的承诺,期限两年以上; 然而波兰公民的声明只能涉及其长辈、后代或兄弟姐妹。

缺乏在波兰定居的条件,领事只能发给符合遣返签证签发的决定。只有在提交证据证实具备在波兰定居的条件后,领事才签发遣返签证。

不具备在波兰定居条件的归国候选人应通过领事出示以下各项:

  • 向政府遣返事务全权代表登记的住宿和收入来源提供。
  • 为归国者在适应中心提供名额的建议。

这些建议是按照遣返用国家签证申请提交的顺序提交的,首先应向因国家或政治原因被驱逐和迫害的人提供,这些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证明有必要立即遣返。

是否给予适应中心名额的决定由政府遣返事务全权代表发布。

波兰裔的遣返者家属的地位

如果遣返者的配偶不想获得遣返签证,却打算与遣返者一起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定居,则可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由外国人事务局局长批准或拒绝批准。

如果父母的一方不同意孩子获得波兰公民身份,上述程序也适用于由遣返者父母监护下的未成年人。在这两种情况下,永久居留许可的申请应与遣返用国家签证的申请一并提交。

遣返者适应中心

给予遣返者在适应中心分配名额被认定是有保障定居条件的证据之一。

是否给予适应中心名额的决定由政府遣返事务全权代表发布,在领事提交有关人员书面同意将其安置在适应中心后,才作出决定。全权代表在作决定时,将签发遣返用国家签证的等待时间列入考虑。

在中心安置的决定期限为符合遣返签证发给条件后3年,如果各中心没有空位,期限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年。

遣返者在中心的停留时间最长为90天,如果遣返者因无法控制的原因未从事有酬工作,或无新的居住地,经全权代表决定后,可将其在中心的居留时间再延长,但最多不超过90天。

适应中心提供遣返者以下各项:

  • 依遣返者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不同而划分的房间。
  • 含三餐的全天膳,包括一顿热餐和饮料。
  • 可全天候随时进入房间,并提供备餐设施。
  • 可全天候使用卫生设施和卫生设备。
  • 个人卫生所需的清洁用品,包括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清洁用品。
  • 自费拨打电话的可能性,在合理的情况下,费用可由中心承担。
  • 免费上网。
  • 能参加适应和融合课程、学习波兰历史、传统和习俗的课程,以及波兰语和专业课程。

遣返者适应中心提供以下相关课程(用遣返者理解的语言授课):

  • 医疗保健系统。
  • 教育系统。
  • 公共安全。
  • 家庭政策和社会援助。
  • 劳动力市场和雇员权利。
  • 残疾人士的权利和取得残疾或残疾程度证明的程序。

由政府遣返事务全权代表对适应中心进行监督。

遣返者抵达波兰后的第一步

遣返者必须在居住地进行以下各项;

  1. 在当地民事登记局登记其公民身份记录(出生、婚姻等),连同波兰语宣誓翻译,除非归国用国家签证的申请人在抵达波兰之前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获保障的定居条件,向领事申请准备波兰公民身份记录(然后领事将申请书和文件转交给由遣返用国家签证的申请人所选择的民政事务局主任)。
  2. 向居住地主管的省办事处的民政和外国人事务处提出申请,以从省长处得到波兰公民身份证明,证明发给依据是贴有回国签证的护照,并出示波兰民政局提供的公民身份文件副本。
  3. 向镇、乡办事处提交身份证、常住登记,PESEL号的办理申请。

 

遣返者抵达波兰后的援助

  1. 一次性财务援助

政府遣返事务全权代表为遣返者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以下一次性经济援助:

  1. 支付前往波兰共和国的旅费、飞机费和所有物的运输费,金额为从离遣返者住所最近的车站到波兰定居地的火车票价格的两倍。
  2. 生活开销和花费,金额为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
  3. 支付未成年人在波兰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费用,每名孩子可得平均月工资的金额。

领事也可给予旅费补助,适用于领事已签发给遣返签证但无足够资金支付前往波兰的旅行费用的人。

  1. 处所翻修、改造或装修所提供的财务援助。

遣返者定居地的主管县长应其要求下可提供财务援助,以支付住房翻修、改造或装修的部分费用。每名遣返者及其直系亲属可得最高援助额为6 000兹罗提,该金额每年根据物价调整。

遣返者可在获得波兰公民身份之日起两年内提交上述申请。

  1. 为满足住房需求提供的资助

遣返事务政府全权代表提供财务援助,以满足住房需求。

  1. 波兰公民,包括其长辈、后代或兄弟姐妹的声明,其中载有提供定居条件的保证,期限不短于2年。
  2. 全权代表在适应中心安排名额的决定。

以补贴形式提供以下援助:

  • 住房或住宅建筑的租金(不超过合同中规定的住房价格)。
  • 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每月最高300兹罗提)。
  • 购买住房或住宅建筑的费用(每月最高300兹罗提)。

上述财务援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名遣返者及其直系亲属25 000波兰兹罗提。

为满足住房需求提供的财务援助,自归国者抵达波兰或离开适应中心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

返还所提供的住房援助金额。

如果使用财政援助购买的房舍在10年内出售,遣返者应返还援助金额,但扣除每年援助金额支付的10%。

在下列情况下,遣返者无需返还所获得的援助金额:

  1. 在出售财产之日起180天内,归国者向全权代理提交确认购买另一住房或住所建筑的公证书摘录。
  2. 购置另一套住房或住所建筑的费用不低于应返还的数额。
  3. 市镇当局对住宅翻新、改造或装修的援助

市镇当局可向遣返者提供援助,包括翻修、改造或装修住房。执行该任务时,市镇当局从国家预算中资助最高6 000兹罗提的补助金,提供给遣返者及其直系亲属。

获得市镇提供住房的遣返者将不提供住房翻修、改造或装修上的援助。

  1. 学习波兰语和适应新生活条件上的协助

遣返者可获得波兰语和适应波兰社会等免费课程的援助。

课程由波兰海外教育发展中心提供,申请表可从网站www.orpeg.pl 下载。

此外,遣返人员适应中心提供适应和融合课程,能够借此了解波兰历史、传统和习俗,此外也提供波兰语和专业课程。

  1. 在波兰境内居留的第一阶段可获得得医疗保健服务

归国者有权从入境波兰之日起获得90天的医疗服务。在此之后,他们与所有波兰公民一样受相同的医疗保健规定约束。

需要提醒的是,免费使用上述福利与暂时入住适应中心没有关系。在特殊情况下,遣返者可以在适应中心居住180天,但这无法延长免费使用医疗服务的期限。

  1. 遣返者的专业活化

遣返者居住地的主管县长可为其提供专业的活化,可通过以下方式执行:

  1. 报销部分提高专业资格的费用。
  2. 补偿雇主为雇用遣返者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如设立工作岗位、培训、薪酬等)。

在遣返者获得波兰公民身份后5年内,如果遣返者已被雇用至少24个月,则可报销因职业活化所产生的费用。

可采用上述一种或多种的职业活化形式,但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第一份合同签订之日前一季度平均月工资的十二倍。

  1. 遣返者的协助人

可为归国者指定一名协助其融入社会的人员,此人可以由乡长、市长根据遣返者的请求而指派,其特殊情况可能出于下列因素:

  • 年老。
  • 健康状况。
  • 缺乏适应能力。
  • 波兰语能力不足。

协助者的帮助主要包括:

  • 处理医疗、教育、社会援助和就业等相关问题上的信息提供。
  • 支持遣返者处理上述事项,尤其是代表他们准备公函。
  • 协助老年遣返者看病。

在征得遣返者同意的情况下,协助人可向国家当局和组织要求提供遣返者所需的资料。

协助人指定时间最长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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