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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许可及容忍居留许可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许可及容忍居留许可

因重要原因不能被强制返回原籍国的外国人,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可在波兰获得居留许可或容忍居留许可。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许可。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许可由边防管理局局长或边防哨所主任所发给(作为强制外国人返回程序的结果)。

如果外国人被强制遣返,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获得居留许可:

  1. 仅适用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所指国家中有以下情况者:

-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 或可能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或可能被迫工作。

- 或可能被剥夺公平审判的权利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到惩罚。

 

  1. 侵犯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所定义的家庭或私人生活的权利。
  2. 侵犯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发展。

注意!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以下情况,不得给予这种同意:


  1. 犯有国际法所定义的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
  2. 有违反《联合国宪章》序言和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
  3. 在波兰共和国境内犯罪或在境外犯下依照波兰法律属犯罪的行为。
  4. 对国防或国家安全或对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威胁。
  5. 煽动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第1-3点所述的罪行或行为。

注意!所给予的同意有可能会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应撤销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发给外国人的居留同意:

  1. 给予同意所依据的情况已不存在或已改变,不再需要给予同意。
  2. 拒绝给予同意的理由是在给予同意后才出现。
  3. 事实证明外国人隐瞒资料或文件,或提交虚假资料或文件,这些对同意授予至关重要。
  4. 该外国人已永久离开波兰共和国。
  5. 外国人已返回原籍国。

 

容忍居留许可

容忍居留许可由边防管理局局长或边防哨所主任所发给(作为强制外国人返回程序的结果)

如果外国人被强制遣返,可获得居留许可

1 仅适用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所指国家中有以下情况者:

  1. a)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 b) 或可能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 c) 或可能被迫工作。
  4. d) 或可能被剥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到处罚。

在某些情况下将拒绝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发放的居留许可。

2) 由于主管当局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强制执行外国人返回的决定。

3) 只能前往经法院裁决不得遣返或司法部长作出拒绝移交该外国人的决定的国家。

注意!向外国人发放的容忍居留许可的决定中规定,外国人必须向决定中指明的边防管理局局长或边防哨所主任或外国人目前居留地的主管部门报告。外国人还必须将其居住地的任何变化通知边防管理局。

注意!在下列情况下,可撤销外国人的居留许可,即撤回其居留许可:

  1. 授予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
  2. 该外国人已离开波兰。
  3. 外国人的继续居留可能对国家的国防或安全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保护构成威胁(如果许可是在第2和第3点所述的情况下发放的)。
  4. 外国人逃避授予其容忍居留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该许可是针对第2和第3点所述情况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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