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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证

永久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许可的签发决定为无限期,居留卡本身的有效期为10年,也就是说,每10年必须依照换卡程序更换一次居留卡,然而不需要重新申请许可,也不需要办理领取许可的手续。

该许可赋予在波兰工作的权利,无需取得其他文件。在波兰签发的永久居留许可不授权在波兰以外的国家工作。

永久居留许可(永久居留卡)可赋予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的权利,但在此基础上,外国人在180天内的居留时间不能超过90天(哪些国家属于申根区->)如果外国人打算在某一国家停留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期限,就应根据该国的现行规定使其居留合法化。

 

 

授予永久居留许可的情况

以下情况下,可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

  1. 为持有波兰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的外国人的子女,并由其父母照顾,并且:(a). (b) 其出生在父母获得波兰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之后,或(b). (a) 其出生在向该外国人发放的临时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或其出生在该外国人因人道主义原因所发的居留许可或容忍居留许可而在波兰境内居留期间,或与所授予的难民身份或给予辅助保护有关。
  2. 波兰公民的子女,并由其父母照顾;
  3. 为波兰裔并打算在波兰永久定居。
  4. 在提出永久居留许可申请前,已在波兰法律认可下与波兰公民结婚至少3年并在申请前根据与波兰公民结婚时授予的临时居留许可或根据所获得难民身份、辅助保护或人道主义原因所发的居留证在波兰连续居住2年以上。
  5. 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并且:

(a) 在提交申请之前,根据发给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外国人的临时居留许可,在波兰居住一年以上。并且

(b) 在刑事诉讼中与执法机关合作。

(c) 经办案的检察官证实有充分理由担心返回原籍国。

  1. 在提交永久居留许可申请之前,以难民身份、辅助保护或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许可在波兰连续居住5年以上。
  2. 在提出永久居留许可申请之前在波兰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时间,其依据是在下列情况下发放的容忍居留许可:
  3. 如果外国人被遣返所至的国家中,可能发生以下状况:

- 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将受威胁。

- 可能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可能被强迫工作。

- 可能被剥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或在无法律依据下受处罚。

  1. b) 根据法院裁决或出于司法部长关于拒绝移交外国人的决定而不允许移交外国人至应遣返国家。
  2. 持有有效的波兰人卡,并打算在波兰永久定居或
  3. 在波兰获得庇护。
  4. 如果外国人有稳定和固定的收入来源,并且在提交申请之前依在波兰就业所需的临时居留许可在波兰连续居住4年以上(职业清单将在个别法规中说明),也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许可的居留合法化程序和文件

永久居留许可的取得程序在外国人居住地的主管省办事处进行,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决定在6个月内发布。

申请必须由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提交,即不迟于合法居留的最后一天(如临时居留卡或签证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提交完整的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所需的基本文件:

  1. 以波兰语填写的永久居留许可申请书2份(申请书可在此下载: https://www.gov.pl/web/uw-mazowiecki/zezwolenie-na-pobyt-staly-dokumenty)。
  2. 外国护照原件(备查),以及两份所有页面盖有印章、注解和条目的复印件。

注意!提交申请时必须出示护照原件,护照将在同次造访中返还,于程序的任何阶段中都不会保存在办公室。

  1. 4张符合要求的近期照片。
  2. 确认申请书中所载数据和证明永久居留许可申请理由的必要文件。
  3. 印花税支付证明。

此外,申请书中应附以下文件:

  1. 如果是持有波兰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的外国人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具有监护权,且在该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后出生,则附:

- 出生证明的复印件;

- 授予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的决定的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居留卡的复印件。

  1. 如果是波兰公民的子女且其父母具有监护权,则附:

- 出生证明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如果为波兰裔,则附:

- 父母、祖父母之一或曾祖父母双方均为波兰裔的证明文件原件;

- 与波兰裔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果提交属波兰裔的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上述文件应带有加注条款)。

  1. 如果与波兰公民结婚,则附:

- 结婚证的有效副本(提交申请前3个月内签发);

- 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 如果有共同的子女则附出生证明复印件;

- 向国库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

  1. 如果是人口贩运受害者,则附:

- 与执法机构在与人口贩运刑事诉讼案中合作的证明文件,以及经办理刑事诉讼案的检察官确认有担心返回原籍国的合理理由。

  1. 在提出申请前,根据所获得难民身份、辅助保护或因人道主义原因所发的居留许可在波兰连续居住5年以上:

-在波兰连续居住5年的证明所需文件。

  1. 如果在提交申请前依容忍居留的许可在波兰连续居留10年以上,则附:

-在波兰连续居留10年以上的证明所需文件。

  1. 如果持有有效的「波兰人卡」,则附:

- 有效的「波兰人卡」影印本一份及备查的原件。

注意!应在获得居留许可的最终决定之日起14天内,将「波兰人卡」交回居住地的主管省长。关于此问题的更多信息参见《波兰人卡》标签。

  1. 如果波兰给予庇护,则附:

- 给予庇护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名单不能视为完整名单,因永久居留许可所发的临时居留许可所需的文件可能因外国人的情况和申请临时居留的单位不同而有异

应向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采集指纹,以便置入居留卡中。

注意!省长应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上盖章,确认准时(且无形式上的缺失)提交永久居留许可申请。在签发许可决定之前,凭印章可在波兰合法居留(即使签证或先前的居留卡有效期已过),如果对否定的决定提出上诉,则直到二审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为止。

护照上的印章(如果其为在波兰境内居留的唯一依据)不给予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的授权,有此确认居留合法性的印章,外国人就可以前往原籍国,但不能据此返回波兰,也不能穿越申根区的边界(如果不是免签国家的公民,要返回波兰就必需取得签证)。

永久居留许可的期限

永久居留许可无限期,然而每10年必须更换一次居留卡。再次申请居留卡应在居留卡到期前至少30天提出。

手续办理时间

做出决定的时间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向外国人发放许可的手续应在启动之日起3个月内结束。

如果省办事处无法及时处理个案,应就此事实通知外国人,解释拖延的原因并明定办理的新期限。

申诉程序

对省长决定不满意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作出决定的省长向华沙的外国人事务局局长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在收到决定后14天内提交。在申诉程序中,案件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外国人可在决定下达之日起30天内就外国人事务局局长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重要:向行政法院提交申诉无法使居留合法化,此意味着,如果外国人无其他授权在波兰居留的有效文件,就必须离开波兰。

费用

签发欧盟定居许可的印花税(申请时需附在申请书上)为640兹罗提。如果外国人的申请被否决(程序中止或不审理申请),该笔费用将被退回。如果收到肯定的决定,外国人必须另外支付50兹罗提,用以发放居留卡。

办理永久居留许可手续的印花税为640 兹罗提,如作出否定决定,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退还此费用。如果是肯定的决定,外国人必须另外支付50兹罗提的居留卡费用。

波兰人卡的持有人因打算在波兰境内永久居住而申请永久居留,可免交启动发放永久居留许可手续的640兹罗提费用。

这些费用可在办理手续的省办事处出纳处支付,或转入市政厅的账户。有关账号的信息可从提交申请的主管省长处获得。

该费用可在办理手续的省办事处出纳处支付,或转入主管办事处的账户。有关账号的信息可直接从办事处或网站www.gov.pl(在选择提交申请的省办事处后)获得。

 

拒绝办理永久居留许可签发的手续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将无法获得波兰的永久居留许可:                                                             

  1. 以下情况下在波兰居留:

- 在无授权居留的文件(即不符合规定);

- 持有以基于人道主义原因所签发授权入境波兰和居留的申根签证;

- 基于情况需要在波兰短期居留而签发的临时居留许可(波兰裔和以此为由申请居留卡的人在此方面为例外);

- 基于欧盟定居许可。

 

  1. 被拘留在看守所外国人羁留中心或被禁止出国。
  2. 正在服刑或被暂时逮捕。
  3. 有必要返回,而该案裁决中规定的自愿返回期限尚未到期,即使该期限被延长。
  4. 必须离开波兰。
  5. 在波兰境外居留。
  6. 未提交发放居留卡所需的指纹。

 

拒绝签发永久居留许可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将被拒绝发放永久居留许可:

  1. 不符合永久居留许可发放的要求。
  2. 被列入在波兰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名单中;(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名单是什么->?
  3. 其资料已输入申根信息系统,被拒绝入境; (http://web.archive.org/web/20180712015456/http:/www.migrant.info.pl/System_Informacji_Schengen.html)。
  4. 出于国防或国家安全的原因或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5. 出于波兰的利益需要。
  6. 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的依据是外国人与波兰公民结婚,而结婚是为了规避法律。
  7. 在办理永久居留许可手续中,外国人提交含虚假个人资料或虚假信息的申请书,或作了不真实的证词,或隐瞒真相,或伪造文件作为真实文件使用。
  8. 欠缴税款,但获得法定减免、缓缴、分期缴纳逾期税款或全额扣缴的执行决定除外。
  9. 未返还与发给和执行要求外国人返回的决定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由国家预算支付。

 

撤销永久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许可也可能被撤销,即被撤回。在以下情况下会发生:

  1. 出于国防或国家安全的原因或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2. 出于波兰的利益需要。
  3. 本许可申请书或所附文件中含有虚假个人资料、虚假文件或证明虚假信息的文件。
  4. 外国人在申请永久居留许可时,未如实作证或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文件作为真实文件。
  5. 外国人在波兰因蓄意犯罪最终被判处3年以上监禁。
  6. 离开波兰超过6年。

       

注意!如果发放永久居留许可的依据是与波兰公民结婚,则如果该外国人在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后的两年内离婚,则可撤销居留许可。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当外国人获得欧盟定居许可或取得波兰公民身份时,永久居留许可即告失效。

 

法律依据

20131212日施行的《外国人法》,(即2020年法律公报,文号352013年法律公报,文号1650)。


构成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授予之基础的连续居留

外国人的居留是其永久居留许可授予的基础的,如果其中任何一次的中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所有中断时间总和不超过10个月,即视为连续居留,除非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中断:

  1. 按照与注册办事处位于波兰的雇主签订合同于波兰境外履行专业职责或工作;
  2. 陪同上述外国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3. 因特殊个人情况需要外国人在波兰境外停留,且其不在波兰的时间超过6个月;
  4. 离开波兰以参与实习或波兰大学的学年规定课程。

如果外国人以难民身份或以容忍居留许可为基础申请永久居留,则在给予国际保护的程序中,外国人在波兰居留的时间也包括在连续居留中,即使其在此期间关押在看守所或外国人拘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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