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率
给予失业者身份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失业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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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
- 不属于欧盟的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
- 非《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公民,根据这些国家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缔结的协定,可享有移动自由(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公民)。
- 有以下情况的外国人:
- 在波兰共和国获得难民身份。
- 拥有波兰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许可。
- 在波兰持有欧盟定居许可。
- 在波兰共和国持有与2013年12月12日外国人法第127条或第186条第1款第3项所述情况有关的临时居留许可(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
- 持有2013年12月12日施行的外国人法(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第114条第1或1a款或第126条第1款所述的临时居留许可,或以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工作为目的所发的签证,并且在登记为失业者之前,已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
- 在波兰共和国拥有人道主义或容忍居留许可。
- 在波兰共和国享有临时保护。
- 在波兰共和国享有辅助保护
- 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陪同居住的外国人为以下身份:
-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
- 不属于欧盟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
- 非《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公民,根据这些国家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缔结的协定,可享有移动自由(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国民)。
- 作为2006年7月14日施行的关于欧盟成员国公民及其家属入境、居住和离开波兰共和国法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家属(2019年法律公报,文号293)。
- 作为波兰公民的家属,已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或在提交临时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申请后,根据2013年12月12日施行的外国人法第108条第1款第2项或第206条第1款第2项规定(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留;或根据旅行证件上盖的印章,确认已提交欧盟定居许可申请,如果在提交临时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申请之前已持有临时居留许可。
以及
- 未就业,也未从事其他有酬工作,有能力并愿意从事特定专业或服务的全职工作或其他有酬工作的人,或者如果是残疾者,有能力并愿意在至少一半的时间内从事工作,未就学;除非在成人学校就读或参加该校课程范围内的校外考试,以及在提供全日制或周末课程的专上职业学校就读,或在高等学校非全日制学习等情况除外,在其常住或暂住地的县劳动局登记,并找工作或其他有酬工作,并符合以下情况:
- 年满18岁。
- 妇女在60岁以下,男性则在65岁以下。
- 尚未领取退休金或因无工作能力而获得的抚恤金、培训抚恤金、社会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的权利,数额超过最低工资的一半,或在终止就业、其他有酬就业、停止非农业经济活动之后,未获得教师补偿津贴、退休前津贴、康复津贴、疾病津贴、生育津贴或生育津贴数额的津贴。
- 未取得外国退休或抚恤机构发放的退休金或残疾抚恤金的权利,金额不低于1998年12月17日施行《社会保险基金的退休金和抚恤金法》(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1270及后来修正)所规定的最低退休金或残疾抚恤金金额。
- 非1964年4月23日民法法规所指的农业不动产的所有者或独立或依赖的拥有人(2019年法律公报,文号1145及后来修正),农业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或作为农业用地超过2公顷者的配偶或家人,未加入固定工作所属的退休和伤残抚恤保险。
- 未从农业生产的特殊分类获得应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除非为确定个人所得税而计算的农业生产特殊分类的收入不超过中央统计局局长根据农业税条例确定的2公顷换算的个人农业生产的平均劳动收入额,或者作为在这类农场中的配偶或家属,未加入固定工作所属的退休和伤残抚恤保险。
- 尚未提交经济活动登记申请或已提交以下登记:
- 向中央登记和经济活动信息中心提出暂停经济活动申请,且中止期尚未结束,或
- 向中央登记和经济活动信息中心申请的开始经济活动的日期尚未开始。
- 非被临时拘留或正在服刑者,但在电子监管系统中在监狱外服刑者除外。
- 每月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的一半,但银行账户中积累的现金的利息收入或其他收入不包括在内。
- 未领取社会援助条例规定的固定津贴。
- 未领取家庭补助规定中的护理津贴、照顾者特别津贴或单亲家庭补助,也未因法定领取期满而丧失领取失业补助的权利。
- 终止雇用后,未领取第70条第6款所述的培训津贴。
- 除农民社会保险外,未加入各别规定的社会保险。
- 未领取根据照顾者津贴确定和支付相关条例规定领取照顾者津贴。
授予求职者身份
以下列出人员可获得求职者身份:
- 以下地区公民:
- 欧盟成员国。
- 非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欧洲经济区国家。
- 非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国家,根据这些国家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缔结的协定,这些国家的人员可享有移动自由(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国民)。
- 外国人:
- 在波兰共和国获得难民身份。
- 持有波兰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许可。
- 在波兰共和国持有欧盟定居许可。
- 在波兰共和国持有因2013年12月12日施行的外国人法第127条或第186条第1款第3项所述情况而获得的临时居留许可(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
- 根据2013年12月12日外国人法(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第144条、第151条第1款、第151b条第1款、第159条第1款、第160条、第161条、第161b条第1款、第176条、第186条第1、2、4、5或7款或第187条所述情况而在波兰共和国持有临时居留许可,或持有国家签证以接受学士课程、硕士课程或一贯制硕士课程和博士班课程者,或持加注「大学生」字样的国家签证以进行学术研究或开发工作的人。
- 持有2013年12月12日外国人法(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第114第1款或1a款或第126条第1款所述的临时居留许可或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作所发的签证。
- 在波兰共和国持有2013年12月12日施行的外国人法(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第60条第1款第5a项所述目的的签证,或2013年12月12日施行的外国人法(2018年法律公报,文号2094、2399)第185a条所提及的临时居留许可,或根据第88p条第1款第1项提及的登记申请而获免签证制度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停留。
- 在波兰共和国持有因人道主义原因或容忍居留所发的许可。
- 在波兰共和国享有临时保护。
- 在波兰共和国申请国际保护的申请人和代表其申请国际保护的配偶,其持有根据2003年6月13日关于向波兰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保护的条例(2019年法律公报,文号1666及后来修正)第35条规定签发的证明。
- 在波兰共和国获得辅助保护。
- 为波兰公民的家属。
- 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所陪同的外国人为以下国家公民:
- 欧盟成员国。
- 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经济区国家。
- 非《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国家,根据这些国家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缔结的协定,这些国家的人员可享有移动自由(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国民)。
- 作为2006年7月14日关于欧洲成员国国民及其家属入境、居住和离开波兰共和国领土法第2条第4款规定意义上的家属(2019年法律公报,文号293)。
可以通过网站praca.gov.pl或于当地的劳动局登记为失业者或求职者。
为此,您需要在praca.gov.pl网站上创建用户账户,并设立可信的配置文件。